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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肇事找人顶包案例(怀疑肇事司机顶包该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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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撞人后副驾驶出来顶包,在处理过程中没有和交警保险公司说

导读: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惠民政策的不断升级,机动车作为便捷的交通工具很快“飞入平常百姓家”。汽车、农用车、低速载货汽车、两轮摩托车不断增加的同时,给道路交通安全也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也逐步的增大。而面对事故后的追究责任及法律制裁,就频频出现了驾驶员想方设法逃避责任追究和法律制裁的“顶包”现象。

一、“顶包”现象的特点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为规避法律惩处让他人冒名顶替、代人受罚而衍生出“顶包”一词,结合案例及相关资料,其特点总结如下:

1、存在较大的空间、时间可能进行“顶包”。在交通肇事“顶包”案中,由于案发现场鲜有出现与肇事者无利害关系的目击证人,发生事故后的活动空间大。而在这一时间段,不论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是当即离开现场或留在现场,为了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都会迅速与顶包人联系,进行与顶包有关的活动,如有的在事故发生后当场在车内调换座位;有的打电话迅速找到顶替者,与顶替者串供后离开事故现场;有的趁无目击者或目击者不备之机离开现场,与相关人员串通后再由顶替者以肇事司机的身份出现等等,较大的活动空间,相对较多的时间差,“顶包”行为足以完成。

2、存在多样顶替形式,利益交织、关联。在实践中,交通事故后的“顶包”大多表现为:年长者替年幼者,无公职人员替有公职人员,司机替老板,下属替领导,有驾驶资质和从业资格的替无驾驶资质和从业资格的等等。“顶包者”或是基于职务上的从属关系,或基于亲情、友情等情感关系,或基于钱物关系等诱因而顶包;“被顶包者”多是基于保公职、保职务、骗保等原因让他人顶包。

3、存在多种违法行为。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现象中有肇事人的违法行为,有顶包人的违法行为,甚至还有作伪证人的违法行为,骗保人的违法行为,顶包虽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但却是后续各种违法行为产生的诱因。

二、“顶包”现象的缘由

为什么会有人“心甘情愿”地来扮演“顶包者”的角色?经过分析,原因有以下几点:

1、法制观念淡薄。绝大多数交通肇事顶包案的发生,都与缺乏法制教育,法制观念薄弱,不懂法,不学法,却伺机想钻法律空子相关联。部分顶包案的当事人认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就不会被处理,并且能从“代人受过”中获取一定的物质的、精神的利益,这一思想直接出现了交通肇事者找人“顶包”的可能。

2、案发现场的“避实就虚”,使“顶包”成为可能。一般情况下,交通肇事案件除被害人明确的看见嫌疑人或者有证人直接指认嫌疑人外,大都是嫌疑人自己承认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因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想当然的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如果没有证人指认,找他人冒名顶替就成为可能。正如近期我院办理的王某交通肇事一案,事故发生后王某供述:“当时属于下坡路,发生事故后车刹不住就一直跑,等停下来已经远离案发现场,我就让副驾驶的好兄弟替我一下”。

3、保险赔付原则,是导致“顶包者”心存侥幸心理的主要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酒后驾车、无照驾驶、未年检等情况出现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偿的。而很多发生交通事故都存在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的情况,肇事者为规避责任,又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便让有驾驶资格的人,没饮酒的人,成年人等来冒名顶替,获得理赔。

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也是嫌疑人找人顶包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事故责任认定中,像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酒后等情况是负主要以上责任的,而交通肇事者正因为无证、无牌,又害怕构成交通肇事罪受到追究,而让人“顶包”,从而减轻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以承担较小的责任以躲避法律的处罚。

5、交警部门重口供、轻取证,也是“顶包者”成功的一大动因。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交警部门调取的证据主要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车辆技术检验、痕迹检验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而尸检报告、车辆技术检验、痕迹检验笔录、事故责任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只能说明案件的存在,却无法证实谁是嫌疑人;调取的证人证言一般为被害人亲属的情况,证实事故情况的不多,加之很少调取事故现场附近的监控录像等关键证明材料,由此导致犯罪嫌疑人能隐蔽其身份,为其找人顶替提供了可能。

三、“顶包”现象的危害

交通事故的“顶包”现象较难识别,使交通事故责任的正确认定增加了难度,容易使肇事驾驶员逃避法律的追究,严重的妨碍了公安机关正常执法,耗费了大量的警力和财力,也容易使被害方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1、交通肇事后找人或替人“顶包”的现象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交通管理秩序,人为的为公安交警部门公正执法、正确高效处理交通事故设置了障碍,增加了侦查难度,影响了公安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准确认定,造成交通事故查处不力,同时也增大了公安交警部门的办案成本,延长了办案时效。

2、经过肇事者和顶包人的预谋和串供,肇事真相被掩盖,真正的肇事者被隐藏,导致刑事追责和民事赔偿错位,肇事者的鱼目混珠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并给公众造成了一种可以逃避法律制裁的假象,严重践踏和破坏了国家法律的权威。

3、顶包现象严重损害被害人以及肇事行为人的权益,不利于社会和谐。司法实践中,顶包现象多数被定性为肇事后逃逸,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导致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肇事人无力赔偿时严重影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保险公司还有权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已经向被害人承担的赔付责任向肇事行为人追偿。

4、“顶包”现象还可能给其他单位遭受损失。比如说出于骗保的目的发生的交通肇事顶包案中,肇事者因为不符合保险理赔情形找人顶包,顶包后就可以借此假象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受骗核定赔偿后会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四、交通肇事“顶包”现象的启示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来说不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是情感上的伤害。对犯罪嫌疑人来说,不仅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反而会使顶包者一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寄希望于保险公司赔偿的愿望也会落空,后果的严重性超出了心存侥幸他们的想象。通过对此类案件的办理,参考同类案例,结合以上对“顶包”的特点、成因分析,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际从发,从中得到以下启示:

(一)程序合法、严格把关,加强引导取证。

1、认真研判,细心捕捉细节问题。办案检察官必须具有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慎思善断的务实精神。由于从交通肇事发生后到交通警察到达现场有一定的时间差,发生“顶包”的可能性较大,所以,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的过程中必须尊重事实,搜集所有与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不放过任何一处蛛丝马迹。同时还要围绕指控罪名,结合证据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否合乎情理,通过查微析疑,补全证据,使案件质量达到公诉标准。绝不能因案微而不析疑,因案小而放松警惕,要不断提高及时发现“顶包”行为的能力。

2、加强引导取证、强化沟通意识。检察机关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承担了刑事诉讼审查起诉的重要作用,因此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应该及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将所需要补充和完善的证据材料交予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督促侦查人员及时、准确的收集证据。同时,为防患于未然,建议交警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对于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注意收集除事故直接当事人陈述以外的其他证据相印证,特别是对肇事车辆可能涉及公职人员驾驶、无证或酒后驾驶、特种车辆等情形要尤为注意。

3、注意讯问技巧,迫其吐露实情。“纸包不住火”,这一社会常识人人知晓,但在突发交通事故后,一些肇事者却为了逃避承担法律责任,在强烈的脱罪思想的引导下实施一系列冒名顶替行为。究其原因是因为这些人报有侥幸心理,觉得“偷梁换柱”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实现,所以才挺而走险。面对这种情况,办案人员就应该因势利导,通过宣讲法律政策,让其明白冒名顶替的法律后果。面对事实,慑于法律的威严,肇事者和顶包人一旦摆脱侥幸心理,认清形势,就会如实供述事情真相。

4、依法告知权利,及时化解矛盾。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的行为是肇事者逃逸行为的延续,虽然肇事人在主观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出于过失,但对找人顶包的认识却明显属故意,肇事者不主动承担法律责任反而找人顶包的行为,无疑在被害人或其亲属所承受的痛苦之上雪上加霜,导致被害方家属情绪对立化,对社会产生不信任感,也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所以,针对此类案件,办案人员应及时告知被害人或其家属享有的权利,听取他们的意见和想法,了解被害方的诉求,化解双方的矛盾,做好安抚工作,为顺利进行法庭审判做好前期工作。

(二)准确定性、罚当其罪,加大打击力度。

1、准确把握罪名,做到罚当其罪。对交通肇事顶包案不仅要做到违法必究,更要做到罚当其罪。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交通肇事冒名顶罪案件中的顶罪人,应当根据其是否具备证人身份,分别以伪证罪和包庇罪定罪处罚。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定伪证罪;如果是一般主体,则定包庇罪。具备证人身份不仅要从形式上判定,还要从证实的实质内容上进行把握,必须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陈述。虽然是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陈述,但如果不具有证人身份而假冒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只能定包庇罪;换言之,尽管是确实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但其陈述的不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也只能定包庇罪。如果同时具备证人身份和所作虚假陈述又确实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两个条件,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形,应该适用伪证罪这一特别法条。

2、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肇事者在出事后找人顶罪,在一般情况下会在事故发生后立即离开现场,即使在现场,也是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已的行为,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人,其目的往往就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肇事者,应当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另外,在量刑上也应该将有顶包情节的肇事人与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肇事人区别对待,虽然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因有顶包情节的肇事人与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肇事人相比,情节更恶劣,手段更卑劣,在量刑上当然也应当酌情考虑其性质的严重性,坚持做到区别对待,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这也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承办案件的检察人员要做到在全面衡量证据和把握案情的基础上,把严格执行法律与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对顶包违法行为的从严从快惩治有效的震慑和预防犯罪。

(三)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加强法制观念。

加大普法宣传,提高法律意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在实践中是从事交通运输的特定人员,驾驶员主观上对违章驾驶的过失和事后企图逃避刑事处罚的故意导致了交通肇事顶包现象的发生,所以,加强驾驶员遵纪守法的意识至关重要。我们要从事前预防和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两个方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事故发生后,虽然通过对肇事者和顶包者进行法律制裁,也会起到一定的教育和指引作用。但这种事后处罚的方式毕竟只是一种补救,还是要将事前预防作为重点。一是多种渠道对多发的交通肇事行为以及常见的顶包形式进行展示;二是有针对性选择几个交通事故肇事保险案例,展示顶包等行为对民事赔偿、刑事责任的影响;三是联合交警、保险等部门,确定肇事后必要的应对指南,不给顶包等违法行为预留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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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顶包,司机和顶包者会受到什么处罚?

醉驾入罪,这已经是大家众所周知的事情,很多人一旦喝酒,第一反应是找代驾。但是总有一些人,知法犯法,喝酒之后仍坚持开车。甚至有的人发生醉驾后找人顶包,殊不知不仅帮不了别人,还让自己陷入到也受到处罚。

醉驾顶包并不是一件简单的哥们义气的事情,也不是单纯的替代或替换的意思,而是根据根据醉驾标准,来判定司机和顶包者的处罚结果,甚至会加重处罚。

一、醉驾标准:

酒驾指被检测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驾指被检测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二、根据醉驾标准确定处罚结果:

1、如果司机没达到醉驾标准,被发现后,顶包者涉嫌包庇,会被行政拘留、罚款;司机也会被拘留罚款;

2、如果司机达到醉驾标准,则涉嫌危险驾驶罪。顶包者就涉嫌包庇犯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醉驾顶包案例:

近日,河北张家口。一辆黑色轿车失控撞飞环卫工,随后又撞上两辆车才停下。肇事后,醉驾丈夫让妻子顶包。目前,环卫工伤势严重,正在医院救治。警方表示会追究刑事责任。

涉嫌醉驾犯罪后为逃避处罚而指使他人顶包作伪证,不仅自己罪加一等构成妨害作证罪,为帮助其逃避处罚而顶包作伪证的,亦构成包庇罪。

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但个别人员酒后仍抱着侥幸心理驾驶机动车,甚至在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以为找人顶包就能将自己置身事外。这种对他人不负责任,致他人及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轻微交通事故顶包处罚

轻微的交通事故是现在在社会上常有发生的,那么关于轻微的交通事故也是不允许顶包的,那么关于相关顶包的处罚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交通事故顶包的处罚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了解相关规定!

一、开车撞死人 “顶包人”行为的性质

交通肇事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找人顶包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是同车的人,有的是亲朋好友,也有的可能是司机为领导顶包。动机各有不同,但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使交通肇事者逃避法律的追究。这种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应该依法查处,准确打击交通肇事人和“顶包人”。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行为的本质是,行为人为了使自己不受法律追究并承担交通肇事的法律责任,联系或预谋他人,将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由他人顶包。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即离开现场或留在现场,但并不承认自己是肇事人。交通肇事行为人如果找人顶包后,“顶包人”到达现场而肇事人离开现场的,肇事人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二、开车撞死人“顶包人”行为的处罚

首选需要确定的是,肇事司机是否构成犯罪。

1、肇事司机构成犯罪

1)“顶包人”如果是一般主体(非第二种罗列的情形),则应定包庇罪;

2)“顶包人”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则应定伪证罪。

要正确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与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的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肇事司机不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妨害公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在很多时候我们在出现轻微交通事故了之后我们只要合理的私下解决这就是最简单直接的处理方式了,所以在很多时候不要想一些什么顶包人人的方式来给自己的制造麻烦!

男子醉驾出事故逃逸找人顶包继续喝,他的行为在法律中如何定性?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在没事儿的时候,人们也会约上自己的亲朋好友聚在一起吃饭。其中喝酒助兴也是在所难免的,但大家都知道喝了酒了就不能开车,开车不喝酒。据网友了解,一位男子在和朋友聚餐喝酒了之后,开着自己的车回家,在回家的途中,出了事故。让人奇怪的是,他出了事故之后没有想着怎样解决,而是找别人顶替他。就我个人而言,我觉得他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他这种行为属于知法犯法,应该严惩。

酒后开车驾驶

朋友之间在一起吃饭,喝酒是很平常的事情,但是自己有车,可以找代驾,现在手机上叫代驾也很方便。喝酒了开车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家庭不负责任,更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据民警调查肇事人孔某1972年出生,在出了事故之后,他当晚找来了另一名司机,企图顶包骗保险公司和交警。民警在两人审问的过程中,发现两人的说法不一致,对事故是怎么发生的也是模棱两可。民警很快调来了事故现场的监控,才发现事发时不是那位司机,而是车主孔某。

责任认定

驾驶员孔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发生事故车辆驾驶员应该立即靠边停车,保护好现场,打电话报警,等待警察来处理。在给保险公司打电话,等待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定损,万万不可以逃逸。车主孔某知道自己是酒后驾驶,为了逃避责任,找别人顶替。他的做法是让人很气愤的,他不顾自己的安全,也不顾别人。做出这种醉酒驾驶的行为,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现在的社会到处都有监控,不是他想逃避就能逃避的得了的。顶包者帮助酒驾肇事人说谎做假证,他也是犯了包庇罪,他们这样的做法都是会被判刑的。如果在事故发生后顶包者能劝车主承担自己的责任,也不至于连自己也搭进去。开车不是儿戏,也希望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之后,认真悔改。各位网友也要引以为戒,出去吃饭,一定不要喝酒,以免酿成大错。

一般交通肇事逃逸后顶包者怎样处理

一、交通肇事逃逸顶包者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顶包者的处罚取决于此交通事故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如果是行政案件,大法上没有具体的规定,只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向执法部门提供虚假陈述等,处治安拘留5天,可以并处500以上1000以下罚款,另外向《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此种行为可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处罚款;如果此案件为刑事案件,顶包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的话,有可能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了。

首选需要确定的是,肇事司机是否构成犯罪,具体如下:

交通肇事逃逸顶包者处罚

(1)肇事司机构成犯罪

①“顶包人”如果是一般主体(非第二种罗列的情形),则应定包庇罪;

②“顶包人”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则应定伪证罪。

要正确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

伪证罪与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的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2)肇事司机不构成犯罪

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妨害公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

在鉴定的同时应当先分清事故的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责任认定重: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可能无责任或只有部分责任,但如果逃逸,导致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司机就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损害赔偿重:按《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赔偿费用少则几千块,多则上万元甚至于几十万元,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行政处罚重:按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第2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刑事责任重:根据《刑法》第133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此外,法律还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三、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在理论上,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是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行为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行为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在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的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3)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4)行为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5)行为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6)行为人离开事故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对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够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等待接受处理的,根据中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仍然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交通肇事死亡一人,司机为逃酒驾,找人顶包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判处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顶替人可能涉嫌包庇罪。

  • 评论列表:
  •  孤央路岷
     发布于 2022-09-18 20:22:54  回复该评论
  • 规定,对发生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肇事者,应当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另外,在量刑上也应该将有顶包情节的肇事人与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肇事人区别对待
  •  鸽吻清晓
     发布于 2022-09-19 05:16:48  回复该评论
  • 标准,则涉嫌危险驾驶罪。顶包者就涉嫌包庇犯罪,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美咩清晓
     发布于 2022-09-19 00:46:44  回复该评论
  • 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三、醉驾顶包案例:近日,河北张家口。一辆黑色轿车失控撞飞环卫工,随后又撞上两辆车才停下。肇事后,醉驾丈夫让妻子顶包。目前,环卫工伤势严重,正在医院救治。警方表示会追究刑事责任。涉嫌醉驾犯罪后为逃避处罚而指使他人顶包作伪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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