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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惠阳区的派出所在什么地方?
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 电话:0752-3883230 地址:惠阳区淡水镇开城大道公安局大楼 永湖派出所地址 地址:惠阳区永湖镇永湖街26号 白云坑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淡水镇白云坑 平潭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平潭镇 车站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淡水镇叶挺东路42号 淡水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淡水镇南门大街7号 桥背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淡水镇桥背河背街 古井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淡水镇白云5路64号 新圩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新圩镇长布管理区 排坊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淡水镇河背排坊人民街 司前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淡水镇司前 平潭机场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平潭镇平潭机场 上塘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淡水镇上塘人民4路 土湖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淡水镇土湖松山下 三和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太阳城二环路 参考资料: list.aspx?classid=50area= 惠阳区 page=3
派出所怎么定位找人
派出所进行手机定位的情况如下:
一般要大案、要案、或者影响较大、恶劣的案件,或者团伙案件才会用这种手段,因为成本非常高。涉及影响力较大的严重案件,抓间谍等,公安机关会动用技侦对手机定位,一般罪犯不会用此方法的。公安机关在侦破特定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重大毒品犯罪等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时可以经严格手续批准,对相关嫌疑人采取技术政策措施,包括电子监控、手机监听,定位等。如果只是调取话单、短信、或者基站位置的话,就相对简单一些了,但也是公安局自己决定的。手机定位是指通过特定的定位技术来获取移动手机或终端用户的位置信息(经纬度坐标),在电子地图上标出被定位对象的位置的技术或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在派出所里如何找人
如果是通过派出所找人,要看和你是什么关系的人:
首先,你要带上本人身份证;
其次,如果被找的人是亲属关系,必须提供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底册等证明,经过登记后可以进行查询。如果被找的人与你是非亲属关系,派出所会经过登记后,进行查询,并与对方进行联系,在对方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以将被找人的地址告知你。
派出所上门找人严重吗
派出所上门找人严不严重,主要是看是以什么理由找人,通常有传唤、刑拘、逮捕。一般来说,如果是传唤通常只是带回去接受调查或协助调查;但是,如果警察上门是刑拘的话,那么事情可能比较重,这种情况也证明警方已经锁定为犯罪嫌疑人。
如果是逮捕就更严重了,这种情况证明警方已经掌握确凿证据,警察抓人回去进一步审讯,后面是检察院公诉、法院判刑。
根据我国《警察法》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七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惠州市惠阳区的派出所在什么地方
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
电话:0752-3883230
地址:惠阳区淡水镇开城大道公安局大楼
永湖派出所地址
地址:惠阳区永湖镇永湖街26号
白云坑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淡水镇白云坑
平潭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平潭镇
车站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淡水镇叶挺东路42号
淡水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淡水镇南门大街7号
桥背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淡水镇桥背河背街
古井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淡水镇白云5路64号
新圩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新圩镇长布管理区
排坊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淡水镇河背排坊人民街
司前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淡水镇司前
平潭机场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平潭镇平潭机场
上塘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淡水镇上塘人民4路
土湖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淡水镇土湖松山下
三和派出所
地址:惠阳区太阳城二环路
派出所什么情况才会上门找人
一般是情况紧急,派出所找上门。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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